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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兰桂坊索乐酒吧喝酒。后彭某某驾驶川A*****荣威牌红色小型轿车从九眼桥蜀九香火锅店门前停车场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019年9月28日2时2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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