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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渝AD****号小型轿车,沿正安县城芙蓉东路由正安县城二小往正安县西门桥方向行驶,当日22时44分,行驶至正安县理想城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07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只有109.07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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