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与**路交叉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武邑县**街**歌厅饮酒后,自歌厅南广场驾驶冀T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歌厅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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