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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与**路交叉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武邑县**街**歌厅饮酒后,自歌厅南广场驾驶冀T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歌厅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吹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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