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晚,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姬官营执勤点在水城县发耳镇开展交通整治工作,22时许,巡逻至水城县发耳镇六十米大街处时,发现街上有车辆违停现象。于是巡逻民警通过车载喊话器喊话违停车辆挪车,贵BW****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彭某某进行挪车时,巡逻民警发现驾驶员彭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于是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员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血,随后巡逻民警口头传唤驾驶员彭某某到水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送检材料(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7mg/100ml血。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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