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现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冷水滩区湘江东路滨江小学路段,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1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