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赣南贸易广场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彭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102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提取血样后,交警部门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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