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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号牌为湘******、核载人数为19人的校车搭载28名**镇**小学的小学生沿汨罗市湘慧线行驶至汨罗市白水镇与S201线交叉十字路口时,被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2.现场照片及视频;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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