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冀TDZ****号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景县龙华镇后秦村地道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9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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