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从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出发到深州市**镇**村,行驶到**村村东**路时被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查获。经检测,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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