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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031983********,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银行职员,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大街**号8,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南二环交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彭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采血视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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