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1********,汉族,初中肄业,新乡市**货运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7日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蓝色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卫滨区西华大道与高村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0.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彭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彭某某驾驶的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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