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离开,沿宿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泗阳县史集民主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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