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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社,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琼BQ**** “三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迎宾路往海棠湾方向行驶,途经吉阳区吉阳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彭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彭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1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物证:琼BQ**** “三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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