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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QM****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4.6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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