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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31分许,彭某某驾驶蒙A*****小型汽车沿滨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北街与环保巷交汇路口处,被现场执勤的交警进行例行检查,经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彭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彭某某带至清水河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87.5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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