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6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4********,*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陕西省富平县**区**路**食品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面包车沿民生苑区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渭区高田村村道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其系初犯,行驶距离较短,认罪态度较好,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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