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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彭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香江半岛高空酒吧与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喝酒,后韩某某也到酒吧与彭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同日21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贵C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从湄江步道往浙大南路方向行驶。同日21时35分,彭某某驾车行驶至茶乡南路茶乡广场1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彭某某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5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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