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29 日21 时08 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学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汽车,沿仙桃市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仙桃大道39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9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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