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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本县花青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花石镇前进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l4O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取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3mg/100m1。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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