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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63********,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兰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幢**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8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白黄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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