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2023年10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陕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泉县滨江大道(世纪红花路段)被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3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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