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皖D9****小型轿车由玉山镇岭口村方向往岭口村新艳方向行驶,途经岭口村新艳江西小炒店门前路段时,与路边的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后磐安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发现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经事故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与花坛受损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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