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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酒后推搡、辱骂民警,于2017年1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于2019年9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7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2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B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步云村行驶至荔城区天妃路新溪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75.37mg/l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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