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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23031974********,汉族,高中,系肇东市****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黑M****4号奇瑞牌轿车,行驶至肇东市馨御园小区门口路段处时,被巡查的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其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126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举报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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