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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0********,布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六枝特区**河镇**,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住六枝特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贵B****5号小型轿车由六枝西方向沿六枝特区南环路往六枝东方向行驶。当日01时54分许,彭某某行驶至六枝特区南环路九龙城小区门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B****5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事故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民警出勘现场后将事故双方带至六枝特区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0年08月10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 ml,刚刚超过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可从轻处罚;二是彭某某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不高,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从轻处罚;三是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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