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村**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9时许,彭某某在龙洞堡多彩贵州城一家餐馆(**辣子鸡)吃饭。期间,彭某某饮用了一瓶半啤酒(雪花牌500毫升)。20时许,彭某某驾驶贵AV****的小型轿车从多彩贵州城车出发,经机场路、富源路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富源路与东站路交叉口5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4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5.5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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