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锦屏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平略镇林星村往锦屏县城关方向行驶。2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平略镇平略小学后门路段时,车辆追尾碰撞由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贵H2****号中型自卸货车,造成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送至锦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侦查人员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抽血备检。2020年8月2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03mg/100ml。2020年9月16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意见为: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持有D类驾驶证,事故发生时车辆已脱保。2020年9月24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0月9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舒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