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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2********,汉族,高中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农副产品大市场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路**小区**号,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35分许,彭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洞井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华盛世纪新城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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