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3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现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家。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小车沿城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城南佳园东门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14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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