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0*******,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庆安县百盛香墅路口处由北向南闯红灯行驶时与董俊杰驾驶的黑M****8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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