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黑B****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南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刘宝德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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