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汉族,大学专科,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风情港湾小区2单元14楼5号.
本案由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3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宾市翠屏区风情港湾方向往宜宾学院B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广厦东路时,与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争吵后打斗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即将彭某某带至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经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