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崇州市**乡**组,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工友一起在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喝酒。23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搭载二人沿红星路二段由红星路四段向红星路一段方向行驶。2020年5月9日0时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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