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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加油站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工友苗某某等人在济南市长清区**镇中学附近的烧烤店吃饭时饮酒。当日23时许彭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面包车载苗某某等人从该烧烤店出发,沿省道104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酒店,因住宿问题与天**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彭某某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2±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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