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常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四川仁寿人,住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号(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吴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7****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阳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能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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