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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G****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路红绿灯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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