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G****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路红绿灯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9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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