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PA6****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2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放行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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