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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兴隆家园小区同学家饮酒后乘坐出租车来到怀化市红星路小学附近,后驾驶其牌号湘NQT7**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肉联厂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认罪认罚具结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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