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自本市高新区锦韵路的“竹岛酒店”出发欲回住处,行驶至本市高新区锦韵路远大都市风景一期西北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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