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自本市高新区锦韵路的“竹岛酒店”出发欲回住处,行驶至本市高新区锦韵路远大都市风景一期西北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