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长安牌汽车行驶至新蔡县335省道新正路东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测试仪对其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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