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丰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苏FD****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御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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