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宁都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都县梅江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宁都县**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带彭某某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