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任丘市**小区。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沿陈场村内由南向北行驶至阿香凉菜门口路段处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小型轿车发生刮碰,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2mg/100ml,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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