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途径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今汇路强强集团前路段,追尾因故障停靠机动车道的浙CH****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向到达现场的交警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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