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琼海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二轮摩托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中心市场路口前路段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彭某某案发时乙醇浓度为86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彭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92mg/100ml。
经查明,彭某某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犯罪纪录。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彭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未超过10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犯罪纪录。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秀琴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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