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0日23时20分许,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餐馆门前路段处时,遇郭某某驾驶鄂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此处,正三轮摩托车与因避让路边障碍驶入对向车道的鄂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6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彭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12时左右饮酒,至当日23时许驾驶车辆时其体内的血液乙醇含量不清楚,事故发生后彭某某进食并再次饮酒,此时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综上,认定彭某某醉酒驾驶车辆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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