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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43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组,现住地址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11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U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园区经十三路路段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mg/ml。

本院认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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