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2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某某,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辽H7H931丰田黑色小型轿车沿聪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聪慧路与智泉街交叉口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值为130mg/100ml,带其到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2019年6月4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97.35mg/100ml。
彭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