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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万达影城路段时,与雷某某驾驶的渝D****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彭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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