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小区**楼**室。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03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苏M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40沪陕高速扬州南收费站入口匝道内,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9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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